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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十三)法定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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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咨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国务院又有一个规定说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站在用人单位单位角度,直接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分析,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样的规定让人觉得无所适从,毕竟上述法律法规都是有效的,而从时间上看《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7月5日,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最后一次的修改决定是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正式实施时间是1995年的5月1日;《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从颁布时间、法律位阶看,好像每周工作时间是矛盾的。其实,国务院在颁布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决定的同时,做出了问题解答:王小五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李小男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在向广州市劳动局就《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做的函复中再次确认这一问题:“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其实并不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冲突,因为《劳动法》表述的就是“不超过44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表述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该行政法规只是对上位法的明确和细化。故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由此可以确知,虽然《劳动法》多年未经修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我国职工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被突破;理论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下位法,其进一步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个小时,缩小了范围,但亦符合上位法《劳动法》“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对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就必须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综上,结论如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的标准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时的就准备面临加班加点的法律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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