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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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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盗刷的情况屡屡发生,对簿公堂的结果也各有输赢,究竟谁应该为这“不翼而飞”的钱款买单?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法院裁判的大数据显示,因银行卡盗刷,持卡人起诉银行的经济案件量呈上升趋势,而纵观各地的裁决,判决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从0—100%均有,无一定论,那么法院裁决承担比例的依据究竟是什么?!下面以笔者代理的一则案件说起。2017年6月,张先生拿着他的XX银行借记卡在ATM机操作,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应有的存款。张先生立即前往银行柜台打印明细。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该卡曾在深圳发生交易,消费49000元,并在凌晨5点在青岛某超市异地消费10000元。发生异地消费时,张先生正在昆明自己的住宅内休息,根本也不可能同时现身在深圳和青岛,对于异常消费的情况张先生选择立即报警,在之后的几天内张先生找到银行讨要说法,没想到连遇闭门羹,遂于7月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由银行承担100%的责任。律师如何看待以上问题:核心点在于“持卡人作为储户是否尽到妥善保管借记卡相关信息的义务,提供储蓄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涉案借记卡信息保密及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及银行应围绕着以上核心点进行举证。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持卡人在银行开设借记卡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储蓄合同作为要式、实践合同,其合同指向的标的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在持卡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后,银行作为储户存款的管理者,负有严格的保障储蓄存款安全义务,而持卡人作为银行卡所有人和持有者亦负有谨慎防范义务。本案中持卡人张先生在发生异常交易后及时到银行打印流水留存痕迹,同时,及时报警且异常交易的时间并非在白天,地点也非在昆明,张先生的银行卡原卡也未有遗失过,根据民法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在涉案银行卡两次不正常交易发生之时,张先生应当持有的是真实银行卡,涉案交易的应为伪卡。在此情况下,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交易业务中,接受交易指令付款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使用真实有效的银行卡且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两者缺一不可,据此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保证银行卡持有人账户安全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六条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的第3款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发卡行,发卡行因第三人制作伪卡构成违约的,应当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之规定,银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账户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实践当中,法院判决持卡人与银行承担损失的比例是根据案件当中双方对于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程度进行划分的,如持卡人有存在比如点击不明链接、对不明的微信二维码进行扫一扫或者其它有可能泄露信息的情形的,则法院会认为储户在在用卡过程中未重视用卡安全,未尽到基本谨慎防范义务,故应自行承担部分银行卡信息泄露的风险和损失,并进而对损失责任承担比例进行划分。李律师温馨提示:发生盗刷时,储户应注意留证,建议第一时间去就近银行取款,金额不限,此举是为证明异常交易并非本人完成,同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停卡手续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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