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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70-01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二十) 职工在单位宿舍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970-01-01
王先生咨询:王先生在昆明市南屏街某酒店工作,酒店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王先生某天下班后,与朋友相聚饮酒后回到宿舍,睡觉时不慎从上铺掉下,造成颅脑积血。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依据酒店已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不属于工伤。那么,王先生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大致有七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具体到本案,王先生是在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时受伤,由于其受伤未能纳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的“三工”原则范畴,又不存在其他特定纳入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则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工伤的规定。故此,王先生在宿舍睡觉发生的意外不属于工伤。但是,如果王先生从上铺掉下摔伤是因为上铺未设置护栏、或者床架松动倒塌等情形造成,且该情形对造成王先生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王先生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基于酒店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亦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要求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工伤的认定与受伤职工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国家立法目的亦在尽最大限度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所谓尽最大限度,说明该种保护是有限度的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如果将工伤的认定无限扩大,则会损害同样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事故的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从用人单位角度,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避免高额赔偿的有效途径,同时亦应注意为劳动者营造良好、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从劳动者角度,无论其事故是否能够被纳入工伤认定范畴,尽可能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是规避工伤认定纠纷的前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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