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八谦 八谦律师 八谦动态 八谦研究 业务领域 南亚东南亚
八谦原创
“八谦”意在志存高远而又虚怀若谷,以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业务专长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不论身处顺境还是在逆境,永恒不变的是八谦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无上追求!
011970-01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二十一) 无证驾驶车辆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970-01-01
(本文为原创文章,任何形式的转载与使用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孙女士咨询:其丈夫杨先生系昆明市西山区某小区保安,于2014年4月12日下班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超车时不慎滑下路基,当场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违法无证驾驶且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超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孙女士无法以侵权为由诉被超车辆驾驶员,转而想起杨先生参加了工伤保险,便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认定杨先生之死不属于工伤。孙女士很困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说法是否有依据呢?对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14日在给青岛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该复函适用的前提条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日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11月9日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在上述适用前提均被废止而该复函本身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要弄清楚该复函如何适用,还需参照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根据2006年3月1日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其明确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属违法行为。那么,无证驾驶车辆这种违法行为是否能够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特殊的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该规定并未囊括无证驾驶车辆这种违法行为。可见,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亦可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不是因为杨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说明除开不予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形之外,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本案中,杨先生在事故过程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则不构成“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前提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是据此依法未认定杨先生为工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大大拓展了工伤认定的范畴,对于劳动者在伤亡情形下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但与此同时,对于工伤不予保护的范围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因此,劳动者切莫想当然以为只要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就一劳永逸,遵纪守法、注意自我保护都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永恒不变的义务和话题。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

Email: bq@baqianlaw.com

昆明市 滇池路 914号 摩根道资本中心 5栋

No.5 building, Morgan Capital Center, No.914 Dianchi Rd. Kunming

Fax: +86-0871-68159166


八谦微信公众号

八谦官方微信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