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八谦 八谦律师 八谦动态 八谦研究 业务领域 南亚东南亚
八谦原创
“八谦”意在志存高远而又虚怀若谷,以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业务专长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不论身处顺境还是在逆境,永恒不变的是八谦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无上追求!
011970-01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二十二)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1970-01-01
(本文为原创文章,任何形式的转载与使用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张先生咨询:张先生从事建筑施工工作,上月从报纸上看到国家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阅读后仍然不太清楚、明白。那么,这样一部规范性究竟对从事建筑业的群体有着怎样的影响呢?《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12月29日联合颁布生效。《意见》在阐述出台背景时就建筑业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了归纳性陈述,大致包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该背景的阐述实则为后面具体的解决方案埋下了伏笔、定下了基调。从利好方面看,《意见》分13个层面对目前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作了细致而详尽的论述,归纳下有这么几点值得关注: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企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人员流动性大,针对这一特点,《意见》给出了如下几个解决方案:1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这一部分建筑业职工,其参保方式与一般用人单位参保方式无异。2对非固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意见》此次的亮点在于,无论以何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参加是前提和基础。而针对大量建筑企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亦无相对应的限制处罚措施约束的情况,《意见》直接规定,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则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规定确保了缴费资金的来源,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保险覆盖范围延展至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

Email: bq@baqianlaw.com

昆明市 滇池路 914号 摩根道资本中心 5栋

No.5 building, Morgan Capital Center, No.914 Dianchi Rd. Kunming

Fax: +86-0871-68159166


八谦微信公众号

八谦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