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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二十三) 解读《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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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士咨询:顾女士为某大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律师进行了沟通。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分析,该规定具体涉及了企业的哪些权利义务?企业在处理裁员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其制定根据为《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出现的四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该《规定》更像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阐释,全面细化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裁减人员的条件《规定》关于裁员条件全面照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在此不再赘述。企业裁减人员前的义务1、提前说明情况企业采取减少裁员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说明情况后,企业应当提出裁员的初步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裁员依据、范围、数量、比例、标准、时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及标准等。3、听取意见和公布裁员方案企业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员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后确定企业裁员方案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4、裁员报告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裁员报告应当包括裁员方案、裁员名单、裁员程序性材料、被裁减人员所涉各项费用等。如果企业裁减人员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禁止裁员的范围企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禁止裁员范围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规定一致。优先留用人员范围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企业在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的前三类人员均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致,《规定》增加了烈士遗属、退役士兵等人员,体现了对军人及烈属的支持和关心。企业裁减人员后的义务1、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2、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1、从法律角度对企业减少裁员进行支持和鼓励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可以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措施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上述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企业减少裁员的积极性。2、要求企业在裁员方案中明确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提出裁员方案时应当明确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同时对企业违反该程序时赋予了职工相应的救济途径,即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的明确,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避免暗箱操作,也为企业公开、公正、透明处理经济性裁员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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