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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案例|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二 -公司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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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公司因市场及内部调整等原因停工停产了一段时间,每月只能给员工发放400元生活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要求按照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外,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这里涉及了两个问题,一是大家张口就来熟悉不已的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有没有适用前提和条件?二是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最低工资标准在企业停工停产时的适用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公司停工停产期间,员工不提供劳动,其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员工据此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未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员工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资标准可参照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同时结合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处的国家有关规定未进行明确,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来看,企业停工、停产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可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年限的经济补偿进行处理。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适用问题对于停工停产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罗列了14项不同的情形,13项为具体阐述,第14项为兜底条款。其中第10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12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13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都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规定了不属于“情势变更”的几种特殊情形,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7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据此不难看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着极为明确的边界和适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适用该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风险防控、企业高管及涉外劳动争端处理、企业规章制度梳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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