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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案例|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五 -员工参加了新农合,用人单位可否不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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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一名员工入职前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愿意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公司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他,并承诺以后有任何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均由其自行承担,公司按照他的要求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原则为“自愿参加”;而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此看来,参加了新农合并不能就此避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虽然我国目前全国社会保险统筹体系还存在较多漏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复参加仍然存在较大可能,并不必然阻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新农合与社会保险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和重合,新农合仅针对医疗保险,而并未涵盖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工伤、失业及生育“四险”,劳动者仅参加了新农合,并不能在上述四种情形下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这也说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可能使劳动者陷入毫无保障的尴尬境地,也是《社会保险法》未将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情形的原因。第四,在实际操作处理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故此,员工是否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参加了新农合而不再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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