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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研读 | 疫情当下,企业关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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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疫情当下,法律不退!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日成立了疫情应急法律服务中心,开启线上办公联动模式。针对近几日,我们接受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经过整理后进行回复。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篇针对企业的推文,我们想用最简单明了的方式,在这样特殊的时期,与大家近距离交流。Q1:我于2019年9月1日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我于2020年2月5日交货,但是现在疫情的发生导致我没有办法交货,这是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我是不是可以不承担责任了?A:分情况看。首先,我们要判断该合同的无法履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能否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应当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具体到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疫情的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因为疫情的发生,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都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比如,此次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为在疫情发生前卖方的资金链已断,或者卖方根本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即使疫情不发生,合同也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则当然不能免责。其次,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是不是当然的免责?还有哪些义务?我们建议,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并附上相关文件进行说明,以减轻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同时也为我方保留证据。依据参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Q2:我们之前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里明确约定好物资单价,但是现在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物资单价大幅度上涨,如果我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肯定是亏损的;但是,如果我不履行合同,又要承担一大笔违约金,这对我来说很不公平,我该怎么办?A: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价格上涨的原因是由于疫情发生直接导致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价格上涨。其次,我们建议,在明确价格上涨的原因后,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以根据价格上涨的具体原因来甄别到底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是法定免责,还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Q3: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货物供货紧俏,公司在采购时成本已经有所上升,那么公司在出售的价格势必会上涨,价格的上涨会不会触犯法律?A: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对价格上涨都应该有个合理理由,且上涨幅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比如企业在延长复工期期间采购成本上升、需支付工人加班工资、运输成本增加等导致商品价格合理上涨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依据参考:《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Q4:我看见微信上有很多人说疫情发生后,可以要求减免租金,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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