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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研读 | 新型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处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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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型疫情“突然袭击”,合同履行存在障碍,处理之道为相互理解、支持和分担。新型疫情来势汹汹,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但可以预见的是,疫情会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批量违约纠纷事件的爆发,如何管理法律风险和有效平衡各合同主体的利益成为律师工作的新篇章。最有效的路径可能是,回顾历史,从既往经验中找到出路。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现已失效)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以上规定看,前一句类似情势变更,后一句为不可抗力。对应司法实践,法院有不同的认定及处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在于违约责任减免和合同解除,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在于变更和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者本身并非泾渭分明,存在交叉地带,作出明确区分存在不小难度,而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官先形成裁判结果,再倒寻裁判依据,故而我们认为以上情形配对应当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区分适用,并将重点转战至疫情导致的“法律后果”上,具体如下:一、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标准合同的条款设置中,不可抗力不可或缺,但基本仅作原则性约定。如合同中对疫情有明确预期以及风险安排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则约定优先。譬如租赁合同中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则租赁合同期限顺延,出租人应免除此部分租金,再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中如遇不可抗力,则交付时间顺延,出卖人免责。二、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从法定。(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第1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由此可见,只有当新型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主张免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单纯因担心疫情传播而带来的心理恐慌拒绝履行合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但是如因疫情严重,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取消了大型聚会活动,则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同时,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对方并且提供相应证据,如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者采取的命令或者措施、航班取消证明、住院证明等。因为疫情爆发时期快递行业不营业,可以考虑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并保存证据。至于是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关键点在于免除责任的范围与程度应当与不可抗力波及的范围相适应。如不可抗力仅仅针对合同部分义务的履行,那就只能针对该部分义务进行抗辩,不能蔓延至整个合同的履行。实践中折射出来的是受到疫情影响不可抗力的当事人能否要求减免租金、承包费?我们留意到广东、江苏辽宁等各地行业协议纷纷发出减免租金的倡议,但这些倡议均是行业协会作出,无强制约束力。无论法律规定还是行业倡议,两者精神异曲同工,核心旨在公平原则。经检索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如法院确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均通过司法裁判免除了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责任。(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变更和解除。因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查更为严格,疫情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必须更加注意证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公平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经检索裁判文书,大部分法院均援引不可抗力来定性疫情,较少援引情势变更进行评价,部分法院认为疫情给经营者的造成的损失超出市场风险的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合同各方承担。综上所述,因疫情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亦或是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抗辩的,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共用原则均为“公平”,故而,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我们真挚的建议合同主体各方可以回归本位,本着公平原则,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各自让步,并最终可以化干戈为玉帛。附 件部分法院对于“非典”疫情认定的主要观点的摘录(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编者简介●李雁函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西山区人民法院“分、调、裁”中心调解员·西南政法大学云南校友会副秘书长·云南省人民广播电台FM88.7“法在您身边”栏目嘉宾律师·“云上说法”综合法律服务平台(重庆市金奖、全国优秀奖)导师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联系方式:1388805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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