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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研读 |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疫情损失暨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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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此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法定的不可抗力?是否能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一)主流观点认为,此次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二)疫情的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需要“谨言慎行”,因时、因地、因事来具体分析二、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后果在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间的损失承担(一)承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二)发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三)发承包双方的损失承担规则三、承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一)申请工期顺延(二)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注意事项(三)承包人如何做好疫情下相关费用的索赔工作四、发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一)合理看待不可抗力(二)防止己方构成违约(三)积极应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四)做好总包单位的管理__背·景___2020年是负重前行的一年,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全国各地陆续宣布了推迟返城、推迟节假日、延缓企业复工,采取交通管制等工作措施。建筑行业无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庞杂,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2020年1月27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昆建通[2020]34号关于印发春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昆明市所有建筑工程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暂不开展春节后复工工作,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将另行发出通知,启动昆明市建筑工程复工工作。随后2020年2月5日,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达了《昆应疫指[2020]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理确定春节后开(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建设工程开(复)工前必须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审查,合格一家,批准开(复)工一家。目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持续增加,欲在2020年2月9日后短时间开复工,难度很大。在此情形下,从建筑行业角度出发,发承包双方该如何未雨绸谋,以积极坚定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_一、主流观点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因属于不可抗力。但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免责事由,需要“谨言慎行”,因时、因地、因事来具体分析。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以及目前部分地方的指导性规定来看,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可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同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在一般的民事行为中,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为一般性原则,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需考虑:建设工程因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须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的时间和发展态势、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的区别应对;不同地区疫情的严重程度、不同项目中所面临的困难程度、不同纠纷中所遇到的不同障碍因素等。除“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基本判断外,还需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索赔、政府行为等条款的具体约定,并结合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还有合同未能如期履行与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同时更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举证责任等。_二、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后果在发承包双方间的损失承担。(一)承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承包人损失:1、承包人总部管理费、施工场所管理费、赶工措施费、停工缓工期间的工作人员薪资、疫情期间人工工资上涨费用、设备折旧或租金、周转材料摊销、现场材料仓储费用等;2、疫情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设备租赁期延长造成的损失;4、结合本次肺炎疫情的具体情况,承包人还可能产生建筑材料运输受限增加运输成本费用、额外增加卫生防疫费用、项目所在地出现工人集体患病/隔离观察而支付医疗费用等损失;5、工期延误造成的资金、物资的价格以及投资回收的影响,及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二)发包人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损失发包人损失:1、发包人支出的管理费、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支出(包括勘察设计承包人、项目管理承包人、施工承包人等);2、发包人临时设施摊销;3、甲方供应材料导致的差价损失;4、逾期交付工程导致收益损失或逾期向第三方交付房屋的违约损失等。(三)发、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规则因建设工程合同的专业性,其责任的分配要比一般的合同要更为复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2017-0201)中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的分担归纳如下表:上表列举了不可抗力导致的一般性损失及损失承担规则,没有一一穷尽,无论是清单规范还是示范文本,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分担的表述,均不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体约定为准,合同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关文件和归责原则确定。_三、承包人如何应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一)申请工期顺延承包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工期顺延。例如因为因政府控制疫情态势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复工时间延长;因立法机关或政府应对疫情态势出台的法律、法规变化;因疫情态势导致人员紧缺、材料紧缺、设备无法到位等情况致使工期延误等情况,都可以作为承包方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即承包方不用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是如果承包方本身也有迟延履行等负面行为,而承包方的该负面行为直接导致了工期延误,则承包方不能完全免责。(二)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注意事项1、及时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承包方应在疫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对施工的影响,包括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固定计划复工时间、测算工期延长时间,由此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截止目前,疫情依然呈扩大化趋势发展。建议在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复工时间通知、在发生对工程产生重要的影响时都需要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找到工期延长理由,提供必要证明建议承包人准确解读政府文件,虽然很多政府文件都将复工时间指向2月9日,但是不同文件对2月9日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文件只是规定了2月9日之前不得复工;有的文件规定2月9日之前不得组织工人返回工地;有的文件规定2月9日之后复工的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以昆明市为例,2020年2月5日下达的昆应疫指[2020]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开(复)工。建设工程开(复)工前必须向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审查,合格一家,批准开(复)工一家。由于申请复工到审批同意需要时间,审批同意复工到人工到位需要时间,人工到位到具体施工需要时间,因此准确理解政府文件规定有利于测算实际复工时间,进而有利于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和相应的费用索赔。另外,若务工人员在疫情严重地区,无法施工,工程因缺少施工材料设备不得不停工等,也要注意固定证据。3、采取避免或减少工期延误的具体措施(1)提前做好策划,算好劳务成本,固定计划复工时间、测算工期延长时间;(2)递交停复工方案,申请施工监理、发包人审批,方案应包括预计复工时间,复工的审批程序,停工期间工地管理安排,停工期间仍需要支付的劳务费用;(3)和发包人协商复工时间,形成书面一致,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态势,大多数地方项目的复工时间无法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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