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八谦 八谦律师 八谦动态 八谦研究 业务领域 南亚东南亚
八谦原创
“八谦”意在志存高远而又虚怀若谷,以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业务专长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不论身处顺境还是在逆境,永恒不变的是八谦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无上追求!
011970-01
八谦研读 | 疫情刑事犯罪风险预警,谨防“踩雷”
1970-01-01
前 ? 言2020/2/10新冠疫情当下,我国正在全力以赴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日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不断增加,增加的不只是数字,而是有血有肉的生命,背后是无数家庭的命运。2020年2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十六类涉疫违法犯罪情形予以严厉打击,分别是:第一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第二类: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三类: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第四类: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扰乱医疗秩序的;第五类: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第六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第七类: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第八类: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第九类: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第十类:违反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第十一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十二类:在疫情防控期间,抢劫、抢夺、盗窃、侵占、挪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哄抢防疫、救援物资的;第十三类: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第十四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第十五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第十六类: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_2020年2月8日,昆明市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通告》。通告指出,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昆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这众志成城的时刻,疫情防控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律也不会缺位。就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以案例解说的方式,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和来滇返滇人员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___*传播病毒、拒绝隔离和防治*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案例一: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陈某拒绝隔离,于2020年2月2日乘动车从昆明南到广州南,在列车长巡视车厢询问其行程时支支吾吾,行为非常可疑。后经乘警长询问,其自称从2018年3月到云南丽江打工至2020年1月31日一直没有离开过丽江,1月31日乘坐朋友的私家车到昆明,今天从昆明南去广州南。进一步询问其在丽江打工单位、同乘私家车的朋友、同事联系方式其也拒不配合不愿意提供。经乘警向陈某户籍所辖派出所询问其轨迹,得知陈某于2020年1月19日到过湖北,并在湖北某宾馆入住过,获知这一信息后,列车长和乘警长立即电话向指挥室汇报,建议联系广州防疫部门进行通报,该组列车按要求对陈某同车厢乘客进行登记,并把陈某安排到另一车厢单独乘坐,但陈某不愿配合更换车厢对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破口大骂甚至出手相向,在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的极力劝阻下其勉强服从安排到另一车厢单独乘坐。律师解读:其一,如果陈某明知自己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接触,如他在公共场所故意与人毫无遮掩的交谈或故意打喷嚏传播病毒,会导致多人被感染“新冠病毒”,故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判处死刑。其二,如果陈某明知自己确诊,即使全程戴口罩未与他人主动交谈,其也应当预见自身的行为可能将病毒传染他人,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仍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三,陈某故意隐瞒在1月19日到过武汉的行程,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的工作,甚至对乘警恶语相向,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此外,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所以,如果患者明知自己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__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

Email: bq@baqianlaw.com

昆明市 滇池路 914号 摩根道资本中心 5栋

No.5 building, Morgan Capital Center, No.914 Dianchi Rd. Kunming

Fax: +86-0871-68159166


八谦微信公众号

八谦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