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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研读 | 疫情之下,民营企业如何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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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_自2月10日起,全国除武汉外地区的渐进式复工已成为生死时速研究药物、救治患者外的另一社会关注重点,“复工防疫”“企业纾困”等词汇频频成为热推内容。然而,疫情之下,企业的复工又显得困难重重。我国中小微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且普遍集中于餐饮、文游、娱乐、零售、加工业,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公开数据显示,29.58%的中小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第一批扛不住的民企已逼近生存红线,多地民企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可能面临裁员、破产清算。2020年,能够上班成为了一件幸运的事,“帮我找个破产律师吧”似乎成为了民营企业主真实的玩笑话,“活下去”是中小微企业的唯一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曾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疫情围城,拯救中小企业刻不容缓。_? 国家出手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截至2020年2月11日,为帮助中小企业抗击疫情,国务院多部门频频发布利企措施:1、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出台30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包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2、2020年1月30日、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出《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3、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印发《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明确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4、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5、2020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6、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明确,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提供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7、2020年2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印发通知,提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8、2020年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9、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10、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鼓励以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工资待遇等方式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11、2020年2月9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度过难关的支持政策。12、以云南为例,2月9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有序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州(市)工信部门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经营“两手抓”。重点聚焦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生活必需品供应链、重点项目上下游产业链的3大类中小企业,督促企业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有效支持和推进复工复产。律师建议民营企业充分关注本次疫情下的政府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基于政策的普惠性、鼓励性及针对特定行业的引导性,根据政策要求积极纾困。?中小企业复工纾困下的劳动问题1、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2、2020年2月7日,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鼓励以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工资待遇等方式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3、2020年2月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职工春节期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稳岗补贴、复工安排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政策,律师建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企业特点,从以下几方面处规范劳动用工问题:1、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有序复工(1)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使用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带薪年休假规定支付工资;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可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3)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2、协商调整薪酬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3、谨慎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企业应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为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___作者简介孙 昕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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