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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原创 | 逾期偿还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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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姜定利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因法律规范是高度概括抽象的,其并未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这致使司法人员对刑法具体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很多民事违约行为被当做犯罪行为处理,使一些本该无罪的人遭受刑事处罚。如果不明确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正确地实施法律或解释法律,则刑法的权威将受到质疑;即使社会治理需要严刑峻法,但如果使用过度则将起到相反的作用,故明确界定刑法的边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机能。本文将以一个民间借贷纠纷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例展开:案情:2016年2月,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80000.00元。还款日期:2016年4月6日;此款用房产证作抵押;借款人:王某”。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按约还款。2017年4月,王某向李某偿还了2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未还。2020年4月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王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凑齐了6万元偿还给李某,同时李某出具了《谅解书》。01王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王某来说,其被刑事拘留变得难以接受,王某认为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或意志,其并不是不想偿还债务,其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而已;如果其根本不想偿还所欠李某的8万元,则其在2017年4月份就根本不用向李某偿还2万元。其在债务到期后向李某偿还了2万元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意图。其次,从客观上来说,王某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呢?结合实际案情来看,王某向李某借钱,出具了借条,李某同意后自愿支付了借款,从上述行为根本无法认定王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只是王某在借条中写了“此款用房产证作抵押”,并未写明用哪里的房屋做抵押,房产证号多少,何时办理抵押登记等,出具借条之时王某名下确实有一套房屋,但事后双方均未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因抵押财产不明确,且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但这仅仅是双方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并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故而不涉及犯罪的问题。02王某取得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后,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筹集了6万元,代王某偿还给了李某,李某收到还款后,向王某的家属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原谅了王某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王某是否就能据此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呢?侦查机关将王某涉嫌诈骗一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不予批准,而后侦查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将王某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将王某释放,王某重新获得自由,但国家刑罚机器一旦启动,就很难中途刹车,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该案件的话,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如果王某构成犯罪,则如何认定其实施诈骗的犯罪数额?8万?6万?还是多少?李某已经将8万元支付给了王某,王某没有在还款期限内偿还过一分钱,只有在借款到期一年后,才偿还了2万元,剩余6万元系案发后才由家属代为偿还。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既遂。不管按照8万元还是6万元来认定诈骗的犯罪数额,该数额均达到了司法解释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此机械地来看,王某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间进行量刑,并处罚金。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虽然王某的家属已经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但是,王某的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不能适用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到此,我们需要反问:王某逾期还款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王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王某侵犯了什么法益?很多人可能要回答,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但是,王某的行为仅仅是一个未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借款的违约行为,如果这种逾期还款的行为都要被刑法进行犯罪评价,则将人人自危;其次,王某的家属已经将所欠李某的债务代为进行了清偿,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李某的财产权益得到了保障,那为何还要继续惩罚王某呢?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没有找到法律依据,而王某被判决有罪,则该判决也不会是公正的判决。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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