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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谦研读 | 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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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2020/04/16为了解混凝土行业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动态,更好地为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我们采用大数据分析模式,通过对2019年度云南省203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常见争议焦点,以及裁判规则,并就频发风险点作出分析及建议,以期为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预防混凝土买卖中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检索日期:2020年4月4日年份:2019年度地域:云南省裁判文书数量:203份注:上述数据仅为2020年4月4日从alpha案例库获得的裁判文书样本,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一、案件总体情况(一)纠纷所涉行业分析从上图可知,2019年度云南省203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纠纷所涉行业较为集中,其中与制造业及建筑房地产业的关联性更强。(二)案件标的额分析从上图可知,2019年度云南省203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有90件,标的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35件,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60件,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8件,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有4件。可见,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三)案件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分析从上图可知,2019年度云南省203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一审案例为161份,占全部案例的79.31%,二审案例为41份,占全部案例的20.2%,再审案例仅有1份,占全部案例的0.49%。尽管通过对案例审理程序的分析尚不能得出案件上诉率,但仍可推断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终结较多,对于纠纷的解决来讲,一审程序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161份一审案例中,法院全部/部分支持原告方诉求的案例为154份,占一审案例的95.65%,驳回诉求及其他裁判结果的仅有7份,占一审案例的4.35%。可见,一审裁判结果支持原告全部/部分诉求占绝大多数。在41份二审案例中,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的有27份,占二审案例的65.85%,改判或其他裁判结果的有14份,占二审案例的34.15%。可见,二审裁判结果维持原判较多,但改判情形依然不少。(四)案件审理期限分析从上图可知,2019年度云南省203份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41.99%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1-90天,33.7%的案件审理期限为91-180天,平均审理期限为125天。可见,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都能在180日内审理完毕。二、案件中常见争点及裁判观点总结(一)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卖方主张货款的条件法院裁判观点总结: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若卖方诉求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需要提供交付货物、货款金额及欠款金额等证据,如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发货单》、《对账单》、《结算单》等书面凭证。参考案例: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明成安买卖合同纠纷【(2018)云3102民初1168号】裁判内容:关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合法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湘新公司与被告明成安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有双方之间的买卖事实有原告制作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为证,且原告也实际向被告履行了标的物的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货款支付责任主体的认定法院裁判观点总结:1、买方以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项目章的,若卖方能举证证明签订买卖合同委托代理人为买方人员,供货工程系买方承建工程,货物交付经买方人员确认等事实,卖方向买方主张货款的,予以支持;2、买方为分公司的,卖方向该买方总公司主张货款的,予以支持。参考案例: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云南钢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103民初10514号】裁判内容: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未使用公章与原告签订合同。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1、《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甲方记载的委托代理人为“瞿泽权”,加盖有“云南钢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国家综合档案馆项目部”章。同时,被告认可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为其所作的工程,其中一部分工程由瞿泽权负责,且工程的最终结算是由被告直接与发包人芒市档案局进行结算;2、芒市档案局在“采招网”上公布国家综合档案馆第一标段主体施工二次中标结果为云南钢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谢利祥158××××××××”;3、收料单中多次有“谢利祥”作为工地收料人确认收货。同时,本院要求被告提交其在涉案工程中砼材料的来源,但其未就此进行举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参考案例: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181民初1541号】裁判内容: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江西建工云南分公司系被告江西建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江西建工公司承担。本案中,应由江西建工云南分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江西建工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及责任承担法院裁判观点总结:1、关于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上述问题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判定依据;2、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向卖方主张赔偿损失的,如该损失为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且实际发生损失及实际支付费用(含维权损失)的,予以支持。参考案例: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云23民初30号】裁判内容:西南建工在申请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并选定鉴定机构后又放弃鉴定,导致无法通过西南建工提供的现有证据确认其主张的昆华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主张昆华公司向西南建工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全部成立。因不能通过鉴定确定昆华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问题的责任、产生的损失,且西南建工在诉讼中提交伪造损失的证据,故西南建工主张昆华公司应赔偿西南建工损失10622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参考案例:盐津永固混凝土生产经营有限公司、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6民终1752号】裁判内容:对于众鑫建筑公司的损失的赔偿,一审法院只考虑了建筑物中混凝土取样检测抗压强度不够的检测结果,而检测报告中并无引起抗压强度不够的原因分析,众鑫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导致盐津县盐井镇长沟小学综合楼拆除重建的原因完全在于永固混凝土公司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部分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故对一审判决由永固混凝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本院予以改判。考虑本案现已经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根据本案实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酌情确定由永固混凝土公司承担80%的责任即687245.29元×80%=549796.23元,众鑫建筑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参考案例: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103民初3248号】裁判内容:关于杨桥公司反诉请求筑城公司支付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30805.07元问题·····1、应急抢险农民工工资690575.05元,根据杨桥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公证书、收条、处罚通知可相互印证,由于筑城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抢修返工,产生农民工工资且杨桥公司已实际支付,故本院对于该笔费用予以支持;2、塔吊作业人员工资12500元,杨桥公司提交的塔吊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即签订于返工时间之前,不能区分塔吊作业费用产生的是否仅为返工期间产生,本院对于该笔费用不予支持;3、返工农民工工资25169.17元,由于杨桥公司明确该笔费用未实际支付,故本院不予支持;4、材料费、管理费等损失582560元,杨桥公司虽已提交的《建筑模板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材料租赁合同》,但并未提交向各公司实际支付因质量返工的转款凭证或税务发票,故本院对该笔费用382560元不予支持。对于杨桥公司诉请的监理单位作出的因质量不合格的经济处罚200000元,结合杨桥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公证书、处罚通知可确认,虽然杨桥公司未提交支付凭证,但该费用明确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于该笔费用予以支持;5、公证费10000元、检测费10000元,由于筑城公司提供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杨桥公司为维权实际产生上述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四)卖方主张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过高的调整标准法院裁判观点总结: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卖方诉求的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过高的情况下会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幅度会结合卖方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违约金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违约损失的填补等综合因素,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考量。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法院对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损失调整标准及表述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7.12%计算;3、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30%进行计算;4、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进行计算;5、按照年利率10%予以计算;6、按欠款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给付;7、按照欠款金额的30%计算;8、按年利率6%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注: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涉及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表述已相应地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参考案例:玉溪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玉溪汇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4民终977号】裁判内容:因汇力源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故水电志达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汇力源公司称双方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预期利益损失,本院应予以调整,汇力源公司所存在的损失应以2019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上浮30%进行计算。参考案例:云南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3102民初1393号】裁判内容:原告于2016年12月24日停止供货,被告至法庭辩论终结,尚欠水稳料货款430957.48元未付,构成违约,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甲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五)卖方未按约先开发票,买方可否拒绝付款法院裁判观点总结:买方支付货款为买卖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卖方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故卖方出具发票并非买方付款的前置条件,卖方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买方拒付货款即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所以,即使合同约定卖方出具发票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卖方未先开具发票也不能成为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参考案例: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云01民终2758号】裁判内容:关于三建公司所提昊恒公司应在出具发票后才应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昊恒公司开具发票属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与三建公司向昊恒公司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并不对等,昊恒公司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拒付货款即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理由,故本院对其所提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三建公司应向昊恒公司支付欠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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