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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天价工程维修费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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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产品保修责任作为实践过程一项很普通的义务,几乎人人都知晓,但是大家的了解仅限于正常保修情况下,而且以手机、小家电、汽车等国家明确规定了三包服务的产品为主,并且不会扣留质保金。而工程质量保修却比上述工业化产品的保修复杂的多,首先,建设工程一般都留有质保金;其次,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比如成因、责任主体、维修方案等;再次,有些质量问题可能反复出现,多次维修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最后,付款、成本、沟通等等这些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事宜也会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

【最高院案例】

2014年1月25日,科天公司(业主)与中科公司(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4字0125号)约定,科天公司将 “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总承包给中科公司承建。

2014年11月25日双方形成《会议纪要》,协商解除合同,中科公司施工至2014年11月30日。此后,科天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

2015年6月9日,科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中科公司支付工程返修费用10809.82万元;

诉讼中,根据科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甘肃建筑研究院对科天公司主张的200、300、400区进行质量检测,共检测出施工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诸多质量问题,并根据上述问题对29个单体工程作出相应的《维修方案》。

一审法院委托甘肃荣诚造价公司针对上述《维修方案》进行造价预算。荣诚公司作出29份工程维修造价《预算书》,合计金额为145592833.99元。

2019年12月26日,科天公司根据荣诚公司的造价预算,申请追加诉讼请求37494633.99元,共计145592833.99元。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要旨】

1、施工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由,辩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科天公司已实际使用,其不再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的实质是指因擅自使用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原因难以判断。而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根据甘肃建筑研究院的《检测报告》证明是中科公司施工不规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标准施工所致;原因和责任清晰,不存在无法判定的情形。

2、案涉工程根据上述《检测报告》显示,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科天公司给中科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证明,科天公司在质保期内已向中科公司提出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要求,但中科公司并未履行其维修义务。现双方已失去信任基础,不宜再由中科公司维修。

3、中科公司辩称工程并未实际拆除维修,但法院认为,中科公司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并确定的,相应的维修费用也会必然产生并能够确定。至于科天公司是否拆除及维修,是其权利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免除中科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经验总结】

1、非地基和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在质保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并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2、已经通知施工单位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没有有效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或起诉施工单位支付维修费用,如委托第三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预算书、发票等资料;

3、起诉主张维修费应当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因、责任主体、维修方案以及维修造价;

4、维修费用的主张并不以实际发生为前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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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校稿:余  涛  

文章排版:矣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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