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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民商法实务(二)停窝工损失应如何主张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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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所导致的承包人停窝工的情况数不胜数,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较为惨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所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所却不一定全部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承包人在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时该如何举证、或以什么为依据呢?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分别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为关键词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高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相关类案,并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

一、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以下简称“八民纪要”)

第三十二条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5.3.3项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7.3.2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7.8.1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8.5.3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10.7.3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二、关于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常见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是否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索赔?

案例

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83号】


二审观点原文:三冶公司认为华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予支持。……2015年9月26日主体工程封顶后,因华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3月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华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三冶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


分析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以及结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只要是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向其主张相应的损失。

2、停窝工损失的证据应主张至何种程度?

案例1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二审观点原文: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2

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泰建设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318号】


最高院裁定原文:经审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案例3

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二审观点原文东阳公司就此次停工所遭受的损失所举出的证据只是单方计算的结果。其中,从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工地是否一直留有8名管理人员并未得到证实。东阳公司在2008年5月30日即拆除了机械设备,但其索要的机械、周转材料停工损失却按每天3476.72元算至2009年10月15日。明显与其自认拆除现场设备的时间不符。因此,其所举证据未达到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效果。东阳公司举出上述证据后提出,如果康福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则应申请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此种情形下,考虑其停工后确有留守人员看守工地、自此次停工至设备的拆除的2008年5月30日,确实存在设备、材料的停滞情况,酌情判决康福公司赔偿其停工损失50万元,实际上是在合同无效、施工方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护了作为施工人的东阳公司的利益。康福公司因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对于此次停工负有责任。停工给东阳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裁量并无不当。


分析解读从上述裁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建设工程中途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在主张停窝工损失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有发包人签证认可的最优,有发包人或者监理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停工期间人员名单次之,对于承包人单方制作的未经发包人或监理等签字盖章认可的索赔依据(如工资表、考勤表、损失明细表等)证明力较低。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总结出: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盖章认可的停工人员名单和通过发包人审批的索赔报告、索赔明细单等是承包人能够收集且有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而如果仅是承包人单方制作的索赔依据,则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停窝工索赔程序的,承包人未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二审观点原文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部分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部分的造价6929833.87元,经查明,该部分诉请款项是指:2004年12月份的统计表中,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明细;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统计表。上述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请求瑞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分析解读从上述裁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索赔程序的,则承包人在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时应严格遵循合同所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程序提出停窝工损失索赔的,其损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放弃因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

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最高院裁定原文: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条约定,合同价款为闭口包干价1460万元,其包括的项目中含有管理费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6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根据前述约定,即使本案存在因两江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事实,在双方未达成赔付损失协议的情况下,巨杉园林公司向两江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损失缺乏合同约定。巨杉园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请求为两江房地产公司未按期移交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损失,而并非工程停缓建所造成停工费、窝工费,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分析解读:上述裁判案例为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放弃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等情形,合同条款是有效的。因此,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有关施工合同过程中应谨慎留意合同中对于索赔程序、权利义务等条款的约定,否则可能导致后续履行过程中的停窝工损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5、停窝工情形发生后,承包人是否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部分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

案例

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08号】


再审裁定观点原文: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处理。对于因故导致建设工程停工的,停工时间及停工后的处理等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停工事项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发包方对于何时停工、是否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当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赔偿;承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本案中,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卫星定位放线费、塔吊租赁定金、钎探费等费用损失为51000元,根据建工公司提交的人工费用证据,虽无法区分系正常施工而产生的人工费还是停工导致的窝工费,并且难以确定建工公司主张的人工费用中哪些属于合理的窝工费用,但案涉工程停工导致了一定的损失,故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卓隆公司应赔偿人工费用40万元,上述合计451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停窝工损失时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停工情形,由此一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结合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及其观点,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能够使停窝工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措施:


1、出现停窝工情形时,承包人应及时确定停窝工实际损失的金额。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应注意保留发包方所发送的相关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改变、往来函件等经现场监理确认的及与发包方就停窝工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等证据,并对停窝工天数、窝工人数(人员名单、人员工资)、机械停滞等各项损失及停窝工损失具体数额进行确认。否则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即便停窝工损失经鉴定认定存在,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监理或发包方确认,也没有提交证明窝工损失的基础证据的,法院将无法确认具体的数额,相应的也可能导致停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2、严格遵守合同所约定的索赔期限和索赔程序。如前文所述,发包方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能会对索赔期限、索赔程序等另行有约定,因此,承包人在签署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停窝工损失的情况时应谨慎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要正确、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3、充分完善签证手续。发生停窝工情形时,承包人应注意及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明确停窝工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损失数额(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因为只要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认可的索赔依据,即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由此一来,如在对停窝工损失的认定产生争议时,上述经发包人或监理签章认可的索赔单能帮助承包人减轻举证的压力。


4、停窝工情形发生时,承包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便停工系发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承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且放任停窝工损失的扩大,而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小或避免损失,如自行做好人员的安置、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同时,承包方应在避免损失扩大的基础上与发包方及监理方及时进行沟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积极索赔,争取尽量得到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停工给承包方造成停窝工损失时,承包方可采取以上必要的措施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同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程序提出索赔,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从而使相应的停窝工损失主张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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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校稿:李雁函、李技枫

文章排版:矣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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