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八谦 八谦律师 八谦动态 八谦研究 业务领域 南亚东南亚
八谦原创
“八谦”意在志存高远而又虚怀若谷,以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业务专长扎根于法律服务领域,不论身处顺境还是在逆境,永恒不变的是八谦对客户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和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无上追求!
272021-08
谦智 | 谁“偷”了我的名字——侵害姓名权商标注册的法律适用
2021-08-27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了驳回,驳回的依据为该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类似情节在去年同样上演,2020年新冠疫情蔓延之际,37件“李文亮”商标的注册、以及“钟南山”、“雷神山”、“火神山”的恶意注册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予以了驳回……

当社会热词以及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人物姓名被他人以“搭便车”的方式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如何对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现行法律如何提供保护,本文结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法理展开讨论。图片1.png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8/19/art_2073_169576.html)

一、自然人的姓名权在商标法上的保护

(一)自然人姓名权属于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的范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属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范畴,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申请注册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

(二)姓名权在商标法中受到保护的条件

首先,有时间限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其次,是否所有人都可以就自己的姓名出现在了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主张救济呢?答案是否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的第2.4.2规定,姓名权要达到受商标法保护的条件为:(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第一个条件是指,某商标所包含的姓名要让相关公众将它和特定的姓名权人对应起来,例如,打酱油的市民张伟在超市里看到“张伟”牌酱油,能否依据商标法主张侵权?由于相关公众很难将“张伟”牌酱油与这位市民朋友建立相当的联系,所以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第二个条件是指,未经许可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明知为他人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例如,有人将“姚明”两个字注册在篮球上,根据姚明在国内的知名度以及其从事的篮球职业,相关公众很容易直接将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与“姚明”牌篮球产生联系,从而给姚明的人格尊严以及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三)外国人的姓名在中国的音译是否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

在判断外国人能否就其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时,需要考虑我国相关公众对外国人的称谓习惯。

f0ace3ca00bd4b84047297bdb906880.png

(四)知名人士的艺名等是否可以主张商标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7799742311e97600958b2fd8230ad4f.png

二、如何适用商标法对姓名权进行救济

(一)救济的法律依据

1.“不良影响”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如果将特定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如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则可以适用该条。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最严厉的禁止使用条款,它给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商标使用以最严厉的禁止[1]另外,由于“不良影响”条款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根据《商标法》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主张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应被注册。

2. “在先权利”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侵害其在先权利的商标不应注册的请求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

(二)提起救济的程序

1.商标异议阶段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自己的姓名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异议;任何人认为属于“不良影响”条款中侵害姓名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样可以向商标局提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对属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宣告该注册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2.商标评审阶段

对于在异议期内没有提起异议或者不服商标局准予商标注册决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符合“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注册,任何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果是商标局依职权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商标行政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理机构对侵害姓名权商标注册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服务机构,应当负有帮助委托人诚信注册的义务,因此,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系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的,不得接受委托,如果接受委托并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三)(从2021年9月1日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3]

2bec0c8e2c716f68e52cfe365e4f75a.png

商标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撰取他人名利、损害他人权利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方式“搭便车”。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机构更加负有义务遵守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拒绝。对于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异议或者请求宣告无效。

注  释

【1】参见马一德:《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注:本文对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称谓直接援引2019年《商标法》中的规定。

【3】参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8/t20210801_333255.html,访问时间:2021年8月25日。


image.png

谦智 | 民商法实务(八)兼职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谦合讲堂—第三期 | “三次分配”制度架构下高收入群体财富管理

谦动态 | 高级合伙人孙秀娟律师为澄江市住建局、市纪委监察部门、市直各单位开展2021政府招标采购法律实务知识培训专题讲座

谦合讲座——第三期(预告)来啦!!!

谦谦君子人为本 聚沙成塔“谦人”同行—八谦“谦人”计划起航

谦动态 | “谦”影飞扬,“羽”你同行,八谦“活力周五”员工活动乘“羽”起航

谦智 | 优案评析:“红罐凉茶”改名究竟动了谁的奶酪——评“王老吉与加多宝虚假宣传之争”

公众号末图.png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

Email: bq@baqianlaw.com

昆明市 滇池路 914号 摩根道资本中心 5栋

No.5 building, Morgan Capital Center, No.914 Dianchi Rd. Kunming

Fax: +86-0871-68159166


八谦微信公众号

八谦官方微信
Copyright: Baqian Law Firm
滇ICP备2021008057号-1 滇公网安备5301920200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