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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智 | 民商法实务(九)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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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目前,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常态,尤其是购房首付款,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在实务届基本有定论,但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定性却是千古难题,用裁判者的思维阐释,要么合法不合理,要么合理不合法。就此,笔者以关键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借款”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类案检索,并结合实务操作以及学者观点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案例精选

# 案例一 #

李国祥与洪灿柏、洪南芬、洪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9民终138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但该认定的前提为“父母出资”即父母以个人财产出资。本案中,洪灿柏、洪南芬主张其为洪秋菊、李国祥购房出资22.5万元,其中向简金泉支付了现金105000元,通过信用社转账支付给简金泉70000元,转账给洪秋菊50000元。但洪秋菊、李国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洪灿柏、洪南芬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是一个家庭共同体,家庭收入存在混同的情况,当事人陈述及(2020)2932民初655号李国祥与洪秋菊离婚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中亦体现出存在家庭财产混同的情形。涉案房产的部分购房款虽由洪灿柏向卖方交付,但仅能证实是由洪灿柏交付,不能证实所交付款项为洪灿柏个人所有。综合以上情况,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房产购房款中的22.5万元由洪灿柏、洪南芬个人财产出资,一审判决由洪秋菊、李国祥向其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予以改判。

# 案例二 #

于瑞兰、刘振德与贾晓芳、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1666号】

法院认为:被告贾晓芳对案涉购房款50万元系由两原告支付不持异议,但认为系两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且案涉借条系伪造。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中,两原告提交了借条及款项交付凭证,被告刘强对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贾晓芳提出两份《借条》系伪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贾晓芳提交的录音证据,录音中被告贾晓芳陈述其不要原告的钱,亦表示会将钱还给原告,因此被告贾晓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款项系赠与的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案涉购房款5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且基于款项用途及所购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客观事实,应认定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向两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

# 案例三 #

粟法、张焕仙与粟春红、李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308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以确定二被告因购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地块)G10幢1单元11层1102号房屋,被告栗春红持原告张焕仙中国民生银行卡向开发商先后支付购房款共计48万元。对于通过原告张焕仙账户向案涉房屋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48万元,原告主张系出借二被告借款,被告栗春红对此予以认可,被告李树琼抗辩认为系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树琼关于购房经过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来看,其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支付50万元购房款后,其余购房事项均系由被告栗春红在处理,在此情形下并不能确定原告张焕仙账户向案涉房屋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8万元时被告李树琼有表示接受二原告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李树琼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张焕仙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8万元系二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故本院对被告李树琼关于本案二原告主张的借款系二原告对二被告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 案例四 #

张全恩、王妙林与史晓丽、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21)京01民终941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张全恩、王妙林向史晓丽账户转账资金的性质应为借贷还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张全恩、王妙林向史晓丽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美立方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

三、实务简评

从以上检索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在夫妻离婚纠纷中所主张的父母出资买房的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基本不予采纳,法院通常会要求父母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实务中该矛盾会以父母起诉其儿女、儿女的配偶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要求返还房屋出资款的形式出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如父母在另案起诉的案件中以银行转账等凭证作为证据提交的,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主张赠与的子女一方,如子女无法提供赠与的相关证据,其便要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容易接近和保留证据,故而父母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子女的成功概率较高,这与上述案例中裁判法院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来认定“父母的出资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有异曲同工之妙。以上案例中仅有案例4法院的判决观点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直接以父母所提交的转账记录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是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做出了判决)。

四、专家观点

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款项性质认定,历来是争议的重灾区。

最高院法官郑学林、刘敏、王丹最新观点[1]: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若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则应当认定为赠与,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出资性质的举证方面,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父母一方主张其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提供证据;其次,在举证难度上,借贷关系一般会立字为据,出借方凭借条、借款协议等作为主张还款的依据。而赠与关系中受赠人接受赠与后相关财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会主张返还,故双方均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赠与关系的证据,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第三,从目前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故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西南政法大学杜江涌教授认为[2],按照现行《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认定为父母的出资属于对子女的赠与,而如果赠与明确指向其中一方的,即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注  释

[1] 节选自三作者文章,原标题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2] 观点及视频源于微信视频号(作者:杜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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