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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09
谦智 | 高收入人群对巨额税务处罚应重点关注的信息
2021-09-07

01

涉税争议,纳税主体能不能先复议或诉讼,再履行税务决定?

(1)涉税争议属于纳税争议的,需遵循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程序,即纳税主体需要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后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此时,纳税主体无权优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且复议前置程序应经实体审理后,诉讼程序才能对原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理。

纳税争议包括纳税主体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产生的争议。

(2)涉税争议属于非纳税争议的,纳税主体有权自行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非涉税争议包括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需要停止执行的或经纳税主体申请后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停止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018)最高法行申947号

裁判要点: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程序对争议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后,行政诉讼案件中才能对原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程序审查不能视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02

涉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涉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非纳税争议应自收到相关税务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争议应按税务决定的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此时的行政复议期限需同时满足责令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期限和60日的复议期限,任一逾期,均存在丧失行政复议权利的法律风险。

通常,税务机关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最长宽限期为15日,纳税主体如果对税务决定不服的,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办理完毕纳税担保,并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纳税主体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条第一款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享:(2017)苏行终1227号

裁判要点:纳税主体应自签收税务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逾期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税务稽查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17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给某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财务负责人签收,某公司应当自2016年9月18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案例分享:(2020)粤04行终5号

裁判要点: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同时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的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任一期限逾期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关于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当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是启动行政复议有前提条件限制,即“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某公司在税务局确认担保之日后60日内提起了案涉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但没有在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1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其应于之日2018年6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担保,可是其于2019年1月17日才申请纳税担保,明显超过确定的期限。因此,税务局认为某公司提出案涉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满足前提条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结果正确。



03

纳税主体必须同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吗?

可以不一致。因税务稽查导致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应按稽查局税务决定要求的期限予以缴纳,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不适用延期缴纳的规定,不受理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申请;原则上,缴纳罚款应按稽查局税务决定要求的期限予以缴纳,有困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同时,逾期缴纳的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假设未缴纳金额为追缴的7179.03万元,逾期一天的滞纳金为3.59万元;未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且到期后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假设未缴纳金额为罚款的2.19亿,逾期一天加处的罚款为657万。

如果是正常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案例分享:(2020)新01行终20号

裁判要点: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不适用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同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向具有法定职责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稽查局不具有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的“纳税人”,是指依税法法律、法规,本应当正常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因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困难,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包括本案因违反税法法律、法规而被税务稽查机关税务处理,而追缴稽查查补税款的情形。某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税务稽查局并不具有税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职责。



04

纳税人逾期未按要求缴纳款项、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经批准可以直接从纳税主体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主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刑事处罚措施: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08月11日)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05

协助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协助人面临未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风险,如果纳税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协助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作为从犯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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